耶稣生平

登山宝训——论“报复”(一)

2026-07-21 0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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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前面我们分享了“登山宝训”——(七)论“起誓”。今天我们开始分享“登山宝训”——(八)论“报复”。
【太5:38-42】你们听见有话说:‘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’只是我告诉你们:不要与恶人作对。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;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里衣,连外衣也由他拿去;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有求你的,就给他;有向你借贷的,不可推辞。
1、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
主YS说:“你们听见有话说:‘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’”。这是主YS引用旧约律法的规定。旧约律法允许人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。
【出21:24-25】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
看到这里,可能好多弟兄姊妹就不理解了:SHEN不是慈爱的吗?他怎么有这样的规定呢?
其实,这在当时是一种间接的“保护措施”。因为在旧约那种比较野蛮的时代,你打伤人的眼,人会召集同族的人来攻打你的族人,灭掉你的家人。所以,主允许他们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是要制止他们不要过分侵犯人,只要施以同等的伤害就好了。
这和今天世人所理解的是不一样的。世人所理解的“以牙还牙”是:你打我一下,我就要打你一下,我要“找回来”。成了一种“必须”,我“必须”要这样做。
但是,上帝起初允许以色列人这样做,却是为了阻止人过分的伤害别人,不叫罪恶蔓延,不叫强暴盛行。
所以,世人看“以牙还牙”就是:我不能吃亏,我“要”如此行。但在SHEN看“以牙还牙”却是:你“只能”如此行,到此为止。这里面的区别,希望我们能区分开。
再者,“以牙还牙”也是法官在法庭中行使审判与赔偿的根据:
【申19:19】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所以,“以牙还牙”的原则,绝不是放纵个人,给予他们一报还一报的权利;却是法官在审判伤害人的案件时,所依据的法则。
另外,我们也不能以“以牙还牙”的原则来评判整个旧约的道德标准,这是“以偏概全”的,是“不公平”的。因为旧约中也有许多表示怜悯的记载:
【利19:18】不可报仇,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,却要爱人如己。我是耶和华。‘不可报仇,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,却要爱人如己。
【箴25:21】你的仇敌若饿了,就给他饭吃,若渴了,就给他水喝;
【箴24:29】不可说:“人怎样待我,我也怎样待他,我必照他所行的报复他。”
这样的经文比比皆是。可见,SHEN的爱也运行在旧约中,这“以牙还牙”的律法是一种怜恤的律法,是为审判官提供断案的凭据,也是为保护人不受过分的伤害。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为一条“红线”。谁都不可越过,但在这条“红线”之内,你可以选择饶恕仇敌,与仇敌和好,可以不用“以牙还牙”来处理问题。那这就是各人的选择了。
SHEN当然希望人能彼此饶恕,互相谅解。但每一个人的生命程度不一样,与SHEN的关系不一样,所以,就需要制定这样的规矩来约束以色列民的行为。意即:伤害到此为止,不可过分报复,以免地上满了强暴。
问题的关键在于“怒气”!有时明明是“受害者”,却变成了“加害者”。因为被仇恨蒙蔽了双眼,以致做出过分的举动,悔恨终生。
有人把“怒气”比作“魔鬼”。“怒气”当然不是“魔鬼”,但“怒气”却能被魔鬼利用,使人失去理智。一点小的冲突能导致流血事件,一点小的伤害能造成无法收拾的局面。
以牙还牙,看似是野蛮与残忍的法律,实际上却是恩典的萌芽。这律法对报仇加以限制,伤害人的必定要受刑罚,但决不能超过受害者所受的伤害。明白了这段历史背景,就知道它不是野蛮的律法,却是爱的律法。
2、“不要与恶人作对”
世人所追求的是公平、公道,但基督徒所求的是超过公平、公道。所以,主YS说:“只是我告诉你们:不要与恶人作对。”
“恶人”是指恶待我们的人。主的意思是:当我们受到别人的恶待时,不要凭天然的生命有所反应,去以恶报恶。这样就会使世界陷入到无休止的仇恨纠缠当中。要学会“到此为止”。
主并不是在教导我们“不抵抗主义”,也不是叫我们不需要防备恶人的恶行,经上记着说:“我儿,恶人若引诱你,你不可随从。”、“我儿,不要与他们同行一道,禁止你脚走他们的路!”(参箴1:10、15)。
“基督徒”不是“糊涂徒”,需要明辨是非,用SHEN所赐的智慧去进行分辨,不要“是话都信”,如同经上所记:“愚蒙人是话都信;通达人步步谨慎。”(参箴14:15)。
主叫我们“不要与恶人作对”,乃是教导我们要认识在我们里面SHEN的生命,遇事要让SHEN的生命作出反应,而不是凭天然的生命行事为人,去以恶报恶。
主YS为我们取消了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”这古老的“有限报仇”的律法,带来了不怀恨、不报复的新精SHEN。他接着提出了三个实行的例子。如果单从字面上粗略地、不求甚解地看三个例子,就会完全失去它们的意义,所以我们必须了解YS的本意。
这三个例子,一个是“打右脸,转左脸”,一个是“拿里衣,给外衣”,一个是“要求一里路,就走二里路”。
主YS要藉着这三个例子告诉我们: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虽然是律法的规定。但基督徒的行为准则要超过它,要主动放弃报复,以善胜恶。世人或许会认为“有仇不报非君子”,对得罪自己的人必须还以颜色,否则不能发泄内心的积愤;YS却要求跟随他的人,以爱心化解仇恨,以良善胜过奸恶。
在下一讲中,我们再详细分享这三个例子。愿SHEN赐福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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